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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提审金银花商标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4-02-25 08:19:30 来源:乐虎电子国际 作者:乐虎电子老虎机平台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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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再有新进展:在直接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2019年以来,全国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因“金银花”商标被起诉索赔,大量企业被判决赔偿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2022年1月,澎湃新闻介入报道,最高法决定提审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金银花花露水案,全国多地法院陆续出现改判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涉案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续展。

      诗妍公司代理律师赵智庆律师介绍,2023年1月4日,当事人收到了最高法的判决书,认定诗妍公司不侵犯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金银花”商标专用权。

      “最高法的判决引用了商标法第59条第1款,对涉案金银花商标的显著性、公众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金银花’文字的保护限度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树立了一个标准。”赵智庆说。

      2022年1月18日,澎湃新闻报道,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被诉企业在生产花露水产品时,添加了金银花提取物,并在瓶身标注“金银花花露水”。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中,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总起诉金额达1200万元。

      “就因为碧丽公司将‘金银花’三个字注册,难道就只有他能生产金银花花露水,其他厂家都不能生产了?”多家企业对于法院的败诉判决不能接受,他们表示,他们自己的产品本身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其在产品瓶身标注“金银花”仅仅是作为描述性使用“金银花”名称,以提示消费者,并不存在侵权他人商标。

      最高法引用的证据材料显示,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的金银花花露水商品超过90个,“金银花花露水”是消费者在淘宝、百度等平台搜索花露水商品的重要索引。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介绍,面对败诉判决和碧丽公司的索赔压力,“协会大量企业签署了5-15万元不等的所谓商标谅解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很多赔偿款支付到了碧丽公司股东、或者案外人私人号,或者支付到涉诉律师事务所账号。”

      相关代理律师统计,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自2019年开始批量发起,约有200多起,每起索赔10万元左右,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

      江苏诗妍公司代理律师赵智庆在金银花案再审申请时发现,金银花商标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金银花”商标档案显示,涉案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系1992年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注册,1994年1月27日,金银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并被要求交回《注册商标证》。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用在化妆品中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已属注册不当”。撤销公告时间为1995年,且根据当时法律,该裁定为一裁终局,不能复议。

      奇怪的是,该被撤销商标在未显示权利恢复的情况下,却“死而复生”进行了两次转让,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经过三次续展,有效期到2032年7月29日。

      这个蹊跷的商标带来的败诉判决,引发了众多企业的不满。2022年3月,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及金银花案被诉方等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查清该商标背后的情况。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下达裁定,决定提审诗妍公司申请的金银花案,再审期间原判决被中止执行。最高法的提审裁定被披露后,多地法院对于金银花案的处理出现转向。

      2022年4月开始,江苏南京中院、四川高院等法院,对其二审、再审的“金银花”案均裁定中止诉讼。当年6月24日、30日,广东中山中院更是在二审中直接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2022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202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诗妍公司与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碧丽公司提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的撤销裁定,他们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的审理有赖于该行政诉讼案的结果,为了不影响商标权利的稳定性,要求法庭中止审理本案。

      但主审法官认为,“该行政诉讼是针对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而不是本案商标权利状况的决定,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遂当庭驳回了碧丽公司的中止申请。

      澎湃新闻获悉,在上海碧丽公司起诉江苏诗妍公司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原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法院江苏高院均判决认为诗妍公司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构成对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的侵权,并最终判决诗妍公司向碧丽公司赔偿12万元,润发公司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历时9个月,诗妍公司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该判决的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

      据判决书,最高法对于原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归纳再审的焦点问题:诗妍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

      最高法认为,通常情况下,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则该种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依照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表明本商品主要原料或其他特定特点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涉案商标单从“金银花”文字本身看,其固有含义是指一种草本植物,又名忍冬花,作为中药材,具有清热去火、通经活络的功能。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因此,单纯文字形式的“金银花”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不高。虽然涉案商标的“金银花”文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考虑到其前述属性,即使通过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也应仅限于具有该特定艺术设计形式的文字。因此,如果他人以介绍商品的主要原料为目的,使用明显不同的字体,在必要范围内对金银花文字进行正常使用,就属于对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

      此外,证据显示,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的金银花花露水商品超过90个,“金银花花露水”是消费者在淘宝、百度等平台搜索花露水商品的重要索引。

      上述事实表明,以金银花作为原料的花露水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型,相关消费者能够对涉案商标与公共领域的权利界限进行区分,不会仅因“金银花”文字的使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将“金银花”文字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并未超出为说明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认的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从使用目的看。被诉侵权商品为花露水,其备案成分为:乙醇、水、香精、冰片、薄荷醇、麝香草酚、忍冬花(即金银花)提取物等。瓶贴中标明:本品选用金银花、薄荷脑、冰片等多种天然植物。因此,由于被诉侵权商品含有金银花成分,诗妍公司在包装瓶贴上使用“金银花”属于对商品原料名称的指明。其将“金银花”独立于其他原料予以特别的指示,符合介绍商品类型的市场惯例。其次,从视觉效果看。诗妍公司两款包装的花露水“金银花”文字均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竖向排列,且文字大小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或差异明显。由此可见,被诉侵权商品对“金银花”文字的标注方式已经对涉案商标进行了避让。

      诗妍公司关于其使用“金银花”文字的行为是出于说明商品原料的目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抗辩主张。碧丽公司主张诗妍公司和润发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上,最高法判决撤销原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智庆律师介绍,最高法的判决援引了《商标法》第59条第1款,对涉案“金银花”商标的显著性、公众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金银花”文字的保护限度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树立了一个标准。尤其是判决中“涉案商标的‘金银花’文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考虑到其前述属性,即使通过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也应仅限于具有该特定艺术设计形式的文字”的表述,否定了“金银花”商标在化妆品上的保护价值。

      诗妍公司另一代理律师苏诗雨介绍,最高法的判决书并没有特别提到大家关心的 “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被撤销的问题。但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3号决定,撤销涉案商标的转让和续展。对此,碧丽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最高法院可能考虑避嫌涉第233号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未审先判’,遂此次对金银花商标的权利基础问题在判决书中处理比较谨慎,选择了适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已经达到纠正此前错误判决的目的。”

      202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诗妍公司与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当庭驳回碧丽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金银花”商标案再审改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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