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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虎电子平台.共促创新福建|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

发布时间:2024-05-15 04:53:06 来源:乐虎电子国际 作者:乐虎电子老虎机平台正版阅读次数: 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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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携手司法保护 共促创新福建”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发布了202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被告单位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等,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系该公司产品经理,被告人庄某某系该公司技术员。

  2019年初,刘某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范某某(另案处理)提取福州市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开发的系列微信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王某某、袁某某,由二人率领各自项目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在微信小程序上公开发行,获取利益。其中,王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庄某某,袁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徐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智某公司幼儿教育软件源代码,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共六款微信小程序。之后,龙某公司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

  至案发,王某某、庄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168774元,袁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74223元。经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2019年11月,福州市版权局发现龙某公司可能涉嫌犯罪,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福州市检察院随即会同相关单位成立督办案件专案组,并联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2021年10月1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王某某、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1日,鼓楼区检察院向鼓楼公安分局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引导公安机关成功追诉涉案单位龙某公司及同案犯刘某某、庄某某。同年12月8日,龙某公司与智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智某公司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表示谅解。2022年3月17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龙某公司及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庄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4月2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本案是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案件涉及非法获取、复制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侵犯著作权犯罪,具有软件代码鉴定复杂、电子数据提取固定困难等特点,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全程引导证据收集,有力指控犯罪。

  一是强化两法衔接,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接到市版权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后,随即会同相关单位成立督办案件专案组,多次召开案件督办推进会。期间,检察机关从专业角度提出复制小程序侵权行为的立案标准、侵权行为涉及关联罪名区分、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在法律适用和取证等方面给予侦查引导和执法建议,同时建议市版权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迅速启动刑事侦查取证程序。鼓楼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活动,深挖共同犯罪情况,追加起诉被告单位和同案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挽回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二是准确认定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精准适用法律。本案被告人在抄袭复制软件源代码的同时,在其中添加了大量广告,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相似性鉴定。检察机关经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在进行相似性比对时,对广告等非核心代码进行剔除,仅聚焦核心软件源代码比对,从而得出实质性相似的结论。综合审查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权利人陈述等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

  三是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发现,涉案单位龙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合规性审查机制,公司员工法治意识淡薄,急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为此,鼓楼区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该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设置相关的法务岗位或者部门,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梳理经营风险点,建立完善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敦促涉案企业构建完善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厦门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经自主研发形成了工业自动化制备某天然级香料的工艺路线。公司对该生产工艺路线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廖某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任欧某公司工程部文员,负责设备验收及资料整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上海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领域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詹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吴某系公司行业分析研究员。2018年底起,詹某为考察投资项目,指派程某、吴某与廖某见面接洽。2019年3月初,廖某在离职前,私自下载了欧某公司天然香料生产工艺技术信息等技术资料,后交给程某等人,詹某分四次转账给廖某共计人民币8.2万元。经鉴定,欧某公司天然香料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廖某笔记本电脑及百度网盘、程某笔记本电脑中,均存在与上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对应的资料,大部分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普通许可使用权评估值为人民币858.99万元。

  2019年5月16日,经权利人欧某公司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对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涉案电子数据。同年8月27日,海沧公安分局以廖某、吴某、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3日,思明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廖某、吴某、程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海沧公安分局以詹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18日,思明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詹某提起公诉。2021年3月8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认定各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后廖某等人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厦门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建议发回重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补充侦查,思明区检察院追加起诉悦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同时变更指控詹某、吴某、程某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1年12月8日,思明区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悦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悦某公司及廖某等人再次上诉,2022年4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后,我省首例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引导侦查,精准指控认定被告人获取技术信息的不正当性,全面阐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为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损失数额认定难题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一)全面引导侦查,及时固证止损。本案被告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投产,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关键证据极易灭失,如果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还将给权利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发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侦查机关合力收集、固定极易灭失的电子数据等涉案证据,为成功指控犯罪夯实基础。同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并敦促公安机关对同案犯上网追逃,有效防止因商业秘密继续泄露给权利人造成更大损失。

  (二)准确认定侵权方式的“不正当性”。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实践中呈高发态势,员工离职前因工作便利有条件接触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即意味着获取方式具有正当性。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形式,精准指控被告人在离职前将涉案技术信息存储于个人网盘的犯罪事实,结合公司复制数据资料需经审批、办理离职手续时负有返还义务等保密制度,同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某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例中认定“盗窃技术秘密侵权”的判决思路,成功指控该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

  (三)度审查论证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在涉案技术未被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认定评估的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存在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从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入手,分析商业秘密民事审判案例,建构出对许可使用费合理性综合判断的模型。其次对评估报告形式要件,以及许可年限、被许可方生产规模、许可方式、评估方法等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最后辅以市场上相似技术许可转让费、涉案技术信息研发成本等相关数据的有力支撑,系统论证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据此认定的损失数额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精准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借鉴参考。

  2021年4月至8月16日间,被告人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南平市建阳区一老旧民房内烧制假冒孙建兴-建、孙莉、乌衣巷-刘唐慎等注册商标的建盏,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李细妹、廖设生等注册商标的建盏及配套物品。后廖某某销售假冒建盏合计35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万元。2021年8月16日,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廖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成品假冒孙建兴-建等商标建盏共计865个,货值金额人民币31.67万元。

  2021年10月7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后,经审查认为廖某某一案涉嫌犯罪,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审查。建阳公安分局于同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建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廖某某。

  2022年2月7日,建阳公安分局以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建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建阳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是建阳首例仿冒建盏大师注册商标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审前主导作用,通过精准定罪定性、有力指控犯罪、促进行业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有力保障建盏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行刑衔接,依法监督移送。检察机关接到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后,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引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迅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二是强化补充侦查,精准认定犯罪。被告人廖某某供称部分品牌的建盏以及配套礼盒、提袋及证书均系从他人处购来后转卖,表面上看该行为更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为精准认定,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配套礼盒、证书等来源的相关证据,最终调查显示淘宝商家系根据廖某某提供的模板和定制要求在配套收藏证书和礼盒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因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行为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行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提出精准量刑,依法从严打击。本案查获涉嫌商标侵权建盏800余个,案值30余万元,且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介绍、推荐,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在依法确定基准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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